農機化司印發(fā)《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方案(試行)》
農機化司印發(fā)《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方案(試行)》
農機產〔2016〕84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yè)、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yè)部農機鑒定總站、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有關科研院所:
為促進黨中央、國務院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行業(yè)指導,著力推動農業(yè)部、財政部重點工作措施落實,培養(yǎng)鍛煉人才隊伍,規(guī)范部級農機購置補貼督導的職責分工、對象內容、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我司組織制定了《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方案(試行)》,并選取農機購置補貼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補貼范圍確定、補貼產品歸檔、資金需求測算、違規(guī)行為查處等作為2016年專項督導重點內容。現(xiàn)將《部級農機購置補貼督導工作方案(試行)》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農業(yè)部農業(yè)機械化管理司
2016年6月20日
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方案(試行)
為促進黨中央、國務院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行業(yè)指導,著力推動農業(yè)部、財政部重點工作措施落實,培養(yǎng)鍛煉人才隊伍,規(guī)范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的職責分工、對象內容、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督導工作實行專家負責制,遵循科學務實、定向聚焦、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充分發(fā)揮督導結果的提醒和糾偏作用,切實提高督導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二、督導內容和方法
1.督導內容。主要包括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效果和重點工作開展情況,也可視情況延伸至市縣級。
2.督導方法。由專家采取資料查閱、對比分析、實地調研、專題約談等方式進行。針對每次督導成立專家組,專家組由3-5位督導專家組成,督導專家從農業(yè)部農機購置補貼督導專家?guī)熘绣噙x。
三、任務分工
農業(yè)部農機化司牽頭組織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具體由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督導專家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有關科研院所按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1.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傮w負責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主要包括:組織開展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的收集工作,商農機化司確定督導內容;遴選督導專家,組成督導專家組,向督導專家組下達工作任務;對督導專家組提交的各類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向農機化司報告督導情況;督導專家日常管理服務等。
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發(fā)布信息的收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具體開展。
2.督導專家組。負責制定督導工作計劃,按要求組織開展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對專家提交的督導報告出具審核意見,督導專家對督導結論負責。
3.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配合督導專家組開展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4.有關科研院所。負責部級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督導重點內容、工作機制等課題研究和跟蹤評價等工作。
四、具體流程
1.明確督導重點。督導重點由農業(yè)部農機化司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需要確定,可視情況對督導重點進行修改和補充。
2.收集信息。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根據督導重點,結合各地工作開展情況,負責組織收集各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
具體收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進行,被委托單位要合理安排工作進度,按要求從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中收集、記錄和匯總相關信息,并將匯總結果報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
3.成立督導專家組。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從農業(yè)部農機購置補貼督導專家?guī)熘须S機遴選專家,組成督導專家組,明確督導內容和基本要求。
4.制定督導工作計劃。督導專家組根據督導內容和基本要求,制定督導工作計劃,分配組內各專家的工作任務,并組織開展督導工作。
5.開展督導工作。專家根據督導工作計劃,開展專項督導,及時、準確、客觀撰寫報告,提出督導結論,相關材料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6.提交督導報告。督導專家組組織對專家提交的督導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形成督導報告審核意見,并由組內專家共同簽字確認;向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提交專家督導報告及督導報告審核意見。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對督導報告進行形式審核。
7.報告督導結果。督導結束后,由農業(yè)部農機推廣總站匯總督導報告等材料,撰寫督導工作報告,連同督導報告一并報告農業(yè)部農機化司。
五、有關要求
1.被督導省份農機化主管部門應該予以配合、協(xié)助,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阻礙和干擾督導工作。
2.本方案由農業(yè)部農業(yè)化司負責解釋,并于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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